住房公积金使用方法有:
1、购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买房;
2、租房,用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3、治疗重大疾病;
4、低保或特困可提取;
5、建造、翻新、大修住房。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