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不能见死不救。
一、什么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50万元拒执什么情况下判刑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50万元的债权可以认定为重大的损失,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因此,50万元拒执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刑法处罚的救助义务
刑法规定的救助义务如下: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当事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例如医生、执勤消防员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典型的如合同行为设定的义务;4、先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发生的特定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