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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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包括:一方生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离婚不会消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真实意愿应予以尊重。
可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延伸阅读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方案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方案是指在离婚过程中,针对原有的子女抚养安排进行调整的具体方案。这可能涉及到抚养权的转移、抚养费用的调整或者其他相关事项的变更。变更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双方的意愿、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法律的规定。例如,如果原先的抚养权安排出现问题或者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达成新的共识,就需要制定一个变更方案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变更方案的具体内容应该经过双方协商,并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的调整。
结语: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关系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应该得到支持。这包括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父母离婚并不会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后仍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抚养问题的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依据。对于变更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双方意愿、子女最佳利益和法律规定,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协商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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