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罪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
1、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超过250万元的;
3、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活动60人以上;
4、导致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