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590号令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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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自2011年1月19日起生效,市、县级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时,需给予被征收人三方面的补偿:一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搬迁和临时安置所造成的补偿;三是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被征收人。
590号令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延伸阅读
590号令下的征收补偿细则对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590号令下的征收补偿细则对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保护措施》是针对590号令所制定的征收补偿细则对土地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措施进行全面解析和评估。该细则明确规定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其中包括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补偿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害。通过对该细则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政策,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合法权益保护的依据和支持。
结语: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全面的补偿保障。根据该条例,市、县级政府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590号令下的征收补偿细则对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则对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具体解析和评估,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这一细则明确了补偿标准、方式和程序等要求,为土地所有者提供了依据和支持,使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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