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款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社会抚养费滞纳-金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处罚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