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孳息是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孳息是否是共同财产是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不动产
如果夫妻一方名下有婚前房产一套,用于出租。那么,所产生的租金收入是法律上所称的孳息,这种法定孳息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自然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和夫妻的另一方没有关系。如果将该房屋出售,房屋价格增值部分是基于房地产市场的随行就市,那么,增值部分也仅仅是所有权人的收益,和另一方无关,即便是婚后出售,其所得也是属于个人。但是,如果房屋在婚后进行装修改造,使其价值增加,获得了比以前高的租金收入,或因此多卖了钱,那么,这些增值部分就有配偶的一份功劳,这部分价值就是夫妻共有的了。
第二:动产
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存款进行投资经营,成为某公司的股东,那么,其因股东身份而获得的收益也是属于个人所有,和配偶无关。但是,如果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夫妻二人齐心协力,共同殚精竭虑,那么,此时的投资所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有权享有相应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规定解决的问题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何承担。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也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
(四)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姻解体时。这一规定,不以婚姻解体为先决条件,而是根据婚姻当事人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晓为责任承担的条件,可以同时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姻解体时。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上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孳息是否是共同财产是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构成要件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