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贷中介骗了怎么办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当遇到P2P投资平台异常或跑路时,应首先登陆该平台官方网站下载近期的交易记录并保存,保留交易合同,建立QQ维权群,统计被骗的金额,及时到该平台所在地的公安机构报警,由警方抓紧时间立案调查。借助媒体记者的影响力,及时联系媒体记者对该行为进行跟踪报道,一方面可以迅速扩大影响力,让其它群众避免受骗,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媒体的力量协调各个政府部门迅速启动紧急预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中介骗了怎么报警
首先,正规的中介和你之间也会有合同说明具体的付款事项,要有说明每一笔钱的具体出处,同时他们会开具发票,这个叫做居间合同,上面也要你签字的。如果是私人小中介就很麻烦了,预售合同上虽然也可能会写明中介费的具体金额,但是正规的合同上不一定会写上去,同时他只写一个总价,具体每笔钱是怎么收取的,不会给你写清楚,不过中介也应该给你写一张总金额的收据,中介的手续费1%,中介有义务要帮你做很多事情的,不是就介绍一个房源给你就能拿钱的,超过这个1%就有问题了还有,每个地方都有房屋中介协会,是管理当地的房屋中介,你可以查一下你那里的电话是多少,先询问一下他们,心里有底了,再去和中介谈,如果他们还想私吞你的钱,那只能打官司了。
我被中介骗了怎么办?
被中介骗了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2315。如果该企业或者个人涉嫌诈骗犯罪,可以立即通过短信、微信、信函、互联网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亲自到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案解决。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案解决。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买房租房被黑中介骗了怎么维权
对付黑中介的方法就是尽量去正规的中介服务公司,遇到黑中介欺诈尽快报警,并保留好缴费证据。在房屋买卖和租赁的过程中,我们会需要中介公司为我们服务,这个时候所谓的黑中介也会出来行骗。他们一般利用人类占便宜的心理来误导消费者租赁或者购买房屋,因此在房屋租赁和买卖的过程中识别黑中介常见行骗手段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被中介公司骗了怎么投诉
1,是否有证据(文字的最好,人证等),搜集充分证据。2,记住这家公司,找个人去此公司看一眼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是否由此经营项,若无此项,可以到工商局举报!3,证照齐全,去当地建委投诉(有专管的科室),中介在建委有备案才可经营的,中介个市也有行业协会,中介个市也有行业协会有网站也可以进入投诉!提示:记清业务员名字,工号,公司,证据。涉嫌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建议及时报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