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对企业委托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并且,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研发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委托研发合同须认定登记,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中明确:涉及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需是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合同。并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企业委托外部研发,须办理合同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合同登记究竟应由委托方办理还是由受托方办理需区分情况:委托境内研发的,技术合同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境外研发的,技术合同由委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二、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超过规定的比例。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境外研发费用。同时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即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际发生额乘以80%计算,并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进行比较,选取孰小确定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基数。但对委托境外个人的,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三、支付委托研发费用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尤其是对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对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因此,委托进行研发的,是否提供研发项目明细应当区分情况: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应当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没有关联方关系的,仅提供发票即可。
四、委托研发要取得合法凭据。实务中,一份委托研发合同,可能涉及多个应税项目、多档税率,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的财务人员,都务必要准确区分。尤其是涉及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注意加强对发票适用税率、品目等细节的把控。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相关增值税免税规定,受托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开具税率栏次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