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第一类:截至2021年5月31日,具有城区小学学区内(11所公办小学)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二类:非城区小学学区户籍,但截至2021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城区小学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权证的适龄儿童。
第三类:新生为宁海县户籍,但既无城区学区户籍又无城区学区房产,截至2021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城区学区内单位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父母是单位法人的可用营业执照代替劳动合同)连续满两年及以上,并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两年及以上的(社保两年内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三个月以上补缴无效);新生为非宁海县户籍,且其父(母)拥有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符合《2021年宁海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见附件)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