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的原因有很多,不同原因下的债务承担方式不同。以公司法人为例,公司在解散之前需要进行清算,按照一定的顺序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如果无法清偿,进入破产程序,债务清偿需要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如果是因合并或分立导致的,那么其债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 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 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