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通知书邮寄送达步骤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二、手机短信并不是交警部门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法定送达方式
在交警部门进行交通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时,可以扣押车辆和行驶证。但在扣押车辆和行驶证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将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但在现实中,在因扣押车辆或者行驶证时没有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或者当事人当事没有在场。有的办案人突便利,后只是将违法行为接受处理通知书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行政相对人,告知其到相应的办案单位接受处罚。而按照法律规定,遇到这种方式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电话通知或者短信通知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处罚,如果当事人不到,需要采取邮寄送达到行政当事人的住所地,当行政相对人不到场时,才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绝对不能以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罚的相关内容后如果当事人不到场,便做出处罚行为,否则,这种这种行为便是违法的送达方式,也是剥夺了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以这种方式进行送达,一旦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该行政行为便属于违法的行为,法院会撤销的。最近,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一篇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出(2020)粤03行终566号的因交警部门采用违法的方式送达的方式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的判决,该判决虽然是针对扣除机动车和行驶证的判决,但该判决中也对以手机短信通知接受处理通知书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记载车辆类型是小型轿车,车辆行驶证记载车辆类型为轻型封闭货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记载明显错误,事后未经改正,构成认定事实错误。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处理。但是,依据本条规定扣留机动车和行驶证,还应当符合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