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补发)登记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使用期限1年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
3、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经办人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附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凭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注册的,交验许可证原件,留复印件(许可证与登记证内容应相符)。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