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
3、公司经营3年以上,在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法律依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