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分为诉前、诉中和执行保全的,不同阶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终止是不同的。对于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一般是没有期限的,其效力一直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是为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终止的,需要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决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终止的情况。对于执行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到了执行阶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对于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动产不得超过1年,不动产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及车辆的保全期最长是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