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嫁到外省的,可以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但是不能在其他地方起诉离婚。被告有以下情形的,女方可以在娘家起诉离婚: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监禁的。
起诉离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其内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即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感情已经破裂的材料、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就会受理,相反法院会驳回;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至少会在开庭3日前告知的。
7、开庭,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应该到庭,除非向法院提出不出庭的申请,是否容许法院决定;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