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送养人、收养人、孩子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体重、身高。内容:兹因其生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儿子送养他人,经双方共同协商,现都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送养收养协议: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送养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均本着善意、真诚、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为基本原则,以彼此尊重对 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自愿信守相关的如下承诺:1、送养人送养儿子的原因:父亲(遗弃、抛弃、死亡等)我们,现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 又体弱多病, 迫于生活压力, 确实无力照顾好和教育好孩子,而且家中亦无其他亲人能照看该孩子, 因而, 作为孩子生母的我只好将此孩子送养他人, 以使该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2、收养权属关系的消失和成立: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同,送养人送养后 ; 收养人收养被送养人后, 自行与之建立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 尽到抚养被收养人的责任和义务。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 送养人不得前来打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常生活。3、违背本协议的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从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签订此送养收养协议之日起,协议正式生效后,送养人不得随意寻原因收回送养的孩子,收养人也不得随意找理由退回收养的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