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书写。
一、什么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
共同遗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二是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上而形成的遗嘱。这种遗嘱只保持着某种形式上的同一,而在内容上独立,在遗嘱生效和执行时,各遗嘱内容不发生影响。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这种共同遗嘱通常又有四种表现:(1)相互遗嘱,即共同设立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2)关联遗嘱,即遗嘱人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前提条件,一方指定其遗产为某人继承以对方的遗产也由该人继承为条件;(3)第三人受益的共同遗嘱,即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4)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
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有着本质的区别,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各自具有独立内容的遗嘱,是不同遗嘱人的独立遗嘱,与共同遗法律后果也相去甚远,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仅限于实质之共同遗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