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表决权按实缴还是认缴比例?
股东表决权是按照认缴比例确定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该项目公司章程第13条也明确规定股东负有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即缴纳注册资本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约定义务。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分红权应当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股东表决权部分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还是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却无明确规定。
二、对股东表决权相关立法的梳理
我国《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法理上看,股权的享有源于股东身份的取得而非出资的缴纳,只要有股东身份就应该享有表决权;从立法依据看,《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按实缴出资分取红利,但第43条未明确按实缴出资比例,从文义上解释应为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既不应绝对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也不能绝对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在一名或者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没有实缴的股东就不享有表决权;在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从立法背景看,该条规定是从原《公司法》第41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而来。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强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
从《公司法》其他条款有关对股东表决权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股东表决权并非不可以限制或剥夺。《公司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利害关系人没有表决权的规定;第104条关于公司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的规定;第125条关于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规定。我国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79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31条的规定,也是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剥夺。
股东大会在召开时,任何的股东都是可以按照自己认缴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对于那些由于工作等原因,不便出席股东大会的,也可以将自己的表决权交给其他的主体行使。对于那些只是认缴了股份的股东,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完成缴纳注册资金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