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后就一直有效。
1、剐蹭是车辆行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小事故,一般该事故对车辆的损伤比较小,而且事故也不会太严重,双方可以在发生事故之后先进行友好的协商,就赔偿的事宜当面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但是如果双方就赔偿的事由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有较大的争议,应当立即联系交通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2、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无论大小,都应当在固定证据后,及时联系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报警联系公安进行处理,其报警的时间一般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但是针对于报警也应当及时,时间过长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调查,不利于某些关键性的证据确认;而警方在受到报警之后,调查核实完成后,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该案件进行处理和反馈,如果经确认该事故确实存在,则公安部门会将该案件移送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该案件不能确定是否存在也不属于公安部门的管辖范围,则会书面告知当事人。
3、一般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不能尽快协商一致,那么最好不要私下再行协商,应当尽快报警处理;如果后续就纠纷的事宜没有协商好,且未及时报警处理,那么当时的现场状况已经破坏,再向交通管理部门寻求帮助,调查交通事故的情况以及认定责任,其过程就会比较繁琐,而且不一定会得到准确的结果。
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