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后,原公司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经济或动中所做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公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并不一定跟随法人的变动而变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公司法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偿还债务和享有债权。法人代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所以不管变不变,都是公司即法人承担责任,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但如果公司法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恶意或者过失,那么,在产生债务的时候,公司在承担对外债务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原法人承担责任。即公司在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原法人追偿。企业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
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后果有哪些
变更公司法人的后果有:
1、法人的消灭,在新的合并中,原法人被平均消灭;在吸收合并中,被吞并的法人被消灭,在新设式分立中,原法人被消灭;存续分立只是原法人财产或组织的变更;
2、承担债权债务,合并消灭的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法人分立时,原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前签订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