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遇有发票被盗、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情况,要查明原因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申请挂失作废并接受处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人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挂失、处罚、登报、抄报税证明等等。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地税机关,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由纳税人交新闻媒体(暂无明确规定哪些媒体)一份用于媒体详细刊登所丢失发票的具体内容.同时,丢票单位还要填制"纳税人核销发票审批表",税务机关将审核过的"纳税人核销发票审批表"上的内容录入微机,同时登记"核销发票登记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