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遗嘱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1、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收费一百五十元到二百元;
2、办理保管遗产服务的,那么会让双方协商再收费;
3、确认遗嘱效力的,每件收费二百元到三百元;
4、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接受益额的百分之二收取,最低收二百元。
公证遗嘱办理流程如下: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3、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4、遗嘱的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
5、批准出证,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6、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7、公证书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8、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