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绿地被业主侵占,城管会管吗?

律师回答
摘要: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管理社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转让房产时,共有部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除非是城镇公共道路或明示属于个人。其他公共场所、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
直接属于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如物业是在无法解决,可以直接找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规划办。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延伸阅读
公共绿地被业主侵占,城管是否会采取行动维护公共秩序?
公共绿地被业主侵占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城管部门应当采取行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管有责任保护和管理公共绿地,确保其正常使用和享受。对于业主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城管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勒令业主撤离、恢复绿地功能,或者对侵占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等。此外,城管还可以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类似问题,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城管的积极行动,才能确保公共绿地的正常使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结语:保护公共绿地,维护社会秩序,是城管部门的责任。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严重违法,城管应采取行动,恢复绿地功能,罚款处罚侵占者。加强巡查监管,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权益。只有城管的积极行动,才能确保公共绿地正常使用,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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