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如下:
1、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2、正局职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3、局级副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4、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市管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5、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
6、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