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条件有哪些?
公司合并的条件如下:
公司合并首先它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为前提;其次,应按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再次,合并的结果是多个公司合成一个公司,原有的公司主体资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
从而生成一个全新的主体,也可能是其中一个主体资格保留,其余主体均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
最后,它是一种独特的合同行为。并且有比普通的合同订立要求更严的授权,即需经公司的股东会以特殊表决程序作出表决。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双方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5、主管机关的批准;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三、公司合并、分立的含义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两个公司才能达成。公司有种类的差别,于是在公司法上就产生了对合并的公司,在种类上是否加以限制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两种态度;
①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即不仅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可以合并;不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合并。
②公司种类限制主义。多数国家立法采取此态度,具体有两种不同做法;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类之间相互合并;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种类,即各种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那么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