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的取保候审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犯罪证据不足,不予进行批准逮捕,但是公安机关还是会继续进行调查,并且要求犯罪行为进行取保等候证据充足之后,再由法院进行开庭诉讼。
1、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能证明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不需要逮捕。与是否会被关押,收监,没有必然的联系。
2、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经法院判决后,可能会被判处实刑(收监执行),也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如罚金、管制)。
3、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可以说明犯罪情节不严重,有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的可能。具体判处何种刑罚,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一样,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能逮捕的而刑事拘留又到期了,公安机关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传唤、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其中除逮捕之外都是可以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的,逮捕需要当地检察机关决定。如果当地检察机关已经决定了逮捕,那么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是极小的,除非两种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如有这鸡种情况的话就肯定会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一般来说,检察院下达不予批捕,但是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话,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不充足,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还是怀疑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动机,需要对案件进一步进行相关的调查。所以犯罪嫌疑人只能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