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证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当事人还要求订立保证合同,就相当于给合同再上一层保护层。那么《民法典》对于担保责任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书面约定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确定的。
(二)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书面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五)《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中担保责任能否转让
民法典规定,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而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来说是属于债务,所以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如果债务人转让担保债务,经债权人同意,但未经担保人同意,提供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担保责任有哪几种
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