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广东价格欺诈行为指:指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先涨价后打折、虚构原价然后进行打折、自称亏本价甩卖其实并没有亏本等情形。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_x000D_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_x000D_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