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对主犯的认定:
(1)从共同犯罪活动的地位来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2)从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来看,大部分主犯都参与了所有的犯罪活动,而从犯一般只参与一些共同犯罪活动的实施;
(3)从具体犯罪规模来看,主观上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犯罪规模较大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犯罪意图,对共同犯罪故意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较小的为从犯。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完成起着关键作用,犯罪较大的是主犯,否则就是从犯;
(4)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否则是从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