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律师回答
摘要:行政诉讼的受理法院原则是由行政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管辖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行政争议,其他类型的争议需要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一、行政诉讼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不论是民事诉讼亦或是刑事、行政诉讼等类型的诉讼每一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其管辖范围都是不一样的,没有管辖权是不能够审判案件的。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延伸阅读
结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权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应由最初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不同类型的诉讼有不同的管辖范围,行政诉讼只解决特定行政争议,其他行政争议需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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