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在双方离婚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并未实际分割的,只能等遗产实际分割之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可以进行分割基本养老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以将养老金账户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该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属于个人财产的);
9、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
1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条第4项处理,即没有明确说明只归一方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婚前贷款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贷款不一定属于个人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1063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因为资金而不足而背负了很多贷款的话,结婚之后还是需要理清楚这些债务的关系以免离婚后还会将个人的债务连带给对方,但是如果真的是个人的贷款即使是在结婚之后也不会让对方也受牵连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房产在婚后一起还房贷的可能就会出现共同财产的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