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嫌疑人被逮捕后的取保候审程序被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启动该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由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如出现特殊情形导致没有羁押的必要,检察机关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以下四种情形,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并非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最终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