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开办者需要向某某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提交筹设申办报告(开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不管理使用、资产来源及相关有效文件)。批准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民办学校,开办者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某某区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备案申请书;2.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3.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4.新增分支机构(教学点)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与专任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5.学校学杂费与用账户新增存款额凭证复印件;6.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第三条 依法审批登记
(五)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