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化工界中,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3种:承压类设备,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1. 锅炉
外部检验:每年检验一次。
内部检验:每2年检验一次。
超水压试验:每6年检验一次。
2. 压力容器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检验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检验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检验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检验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检验一次。
耐压试验:每6年检验一次。
3. 气瓶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在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 YSP-2.0型、 YSP-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周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
4. 压力管道
长输管道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公用管道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GB1-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8年,GB1-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12年,以PE管或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工业管道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5. 安全阀
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安全阀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校验周期可延长为3年或5年。
工业管道用安全阀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校验周期最多可以延长为3年。
锅炉用安全阀
锅炉用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6. 压力表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7. 爆破片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