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上半年申报的,预计6月下旬公示积分入户人员名单(一般公示5个工作日);2,名单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登记、审核工作,经审核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积分入户人员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市公安局将按照申请人申报积分入户的时间顺序,于20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方式为中国邮政EMS速递,邮寄地址为申请人在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上预约时所填写的预留地址,请保证收件人预留电话畅通。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