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和对象: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有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5、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6、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7、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