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一、有奖销售的范围
有奖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向第三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以下行为构成有奖销售:
1、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例如:
购买A产品附赠B产品或服务;
购买A产品附赠购物券。
2、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3、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推广客户端和应用程序、招揽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获取流量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如“转发微博、微信文章参与抽奖”、“下载客户端送彩票抽奖”等活动,属于有奖销售。
二、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需满足以下要求:
1、明确性
1有奖销售活动所设奖品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应当明确。
2 有奖销售活动附带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应当明示。比如说,活动的奖品为手机的,应明确具体的品牌、型号、容量、颜色等细节。
3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应该告知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和方式。
4 中奖规则应当明确,不具有歧义。例如,活动规则中约定“可享受原价80%的优惠折扣”,既可理解为按照原价的20%销售,也可理解为按照原价的80%进行销售,属于有歧义的中奖规则,违反了明确性的要求。
5中奖规则一旦公布,除非增加消费者的权利,不得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事项进行变更。
2、真实性
1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在以预热广告中夸大中奖数量,又通过活动规则缩小中奖数量的方式进行抽奖活动宣传。
2实际中奖数量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宣传10000个中奖名额,但是实际奖项只有4000个。
3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4不得夸大赠品和抽奖奖品和服务的价值,奖品金额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比如说,实际采购价格为50元的奖品,不得夸大宣传为100元。
3、赠品的质量保证
赠品的质量应当有保障,不得使用三无产品和劣质产品作为赠品;不得对赠品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夸大宣传。
4、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特殊规则:最高奖项不得超过5万元
1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如经营者代中奖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含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如同时设置多个奖项,但同一抽奖人有多次抽奖机会时,奖项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3以物品使用权作为奖品的,以物品所有权价值作为标准。如以价值30万元的汽车的三年使用权作为奖品,则奖品价值为30万元,超过5万元的上限标准,违反法律规定。
4 如中奖奖品的金额接近或消费者怀疑超出5万元,应注明奖品的金额。
5、不得含有霸王条款
以下均属于霸王条款:
1“本公司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公司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活动规则进行单方解释”等限制消费者最终解释权的条款;
2买一赠一,赠品概不退换;赠品不提供售后服务。
3本公司保留修改和调整本次活动相关条款细则的权利。
涉及有奖销售主要的法律条款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 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 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四、《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