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并不是终身有效,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担保合同即终止:
1、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担保终止。
2、债权人转让债权为通知保证人的,担保终止。
3、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植物人可执行财产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力导致财产不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的可执行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债务终止担保,加重债务的,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如何将担保人终止
担保合同已经生效后,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消担保的,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3、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在此之前未主张债权。
二、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
1、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合同本身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主合同发生变更而影响到保证合同的效力;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