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
(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房屋抵押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由于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侵害行为,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抵押的房屋毁损灭失,抵押人应以其他财产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抵押人可以以赔偿请求权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也可将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获免责。
一、抵押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按变更后的情况填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注记后退回);
3、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
4、抵押权人、抵押人身份证明;、
5、委托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抵押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6、名称变更的提交:抵押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抵押人名称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变更证明;
7、抵押房屋部位、面积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抵押房屋清单(原件);
8、抵押权人、抵押人签订的抵押补充合同(原件)。
二、抵押房屋的行为属于债权债务么
抵押房屋的行为属于债权债务。
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屋的抵押并不影响房产的其他的权利的行使,如果是在房屋的抵押期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想要将房屋进行出售的,就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允许是不能出售的,并且房产在出售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的债务人实现债权或者是直接转换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