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征收和征用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预征告知。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该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六)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法典规定,对责任田进行征收的,要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新型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新型征地补偿标准是:
1、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3、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三、土地补偿款到底是个人还是集体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