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不缴纳罚款是不会撤销缓刑的。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就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如果没有发现被告判决的实质性错误,就不能擅自改正。拒不缴纳罚款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刑法规定,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缴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因不可抗拒的灾难等原因确实难以缴纳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宣告前没有其他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者新发现罪作出判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