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盖章,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复写纸复写或圆珠笔填写)。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企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属于委托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加盖公章)。
5、公安部门出具的《印章缴销证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