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的登记注册费用可以减半收取;二、残疾人如果创业注册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可以享受2万元的创业扶持;三、残疾人注册公司地址的租赁费用,有最高2万元的政策扶持;四、残疾人如果注册个体户的,可以享受扶持最高5千元;五、残疾人如果是个人提供的劳务,是能免征营业税的;六、残疾人如果注册的公司规模较小的修理业,工业,商业的,那么他们的登记费用,管理费用。
残疾证贷款有优惠政策吗
1、查询当地是否有扶持残疾人贷款创业的优惠政策,如果有的话可以到当地的残联咨询办理相关的手续。2、要具有残疾人证,同时将自己的创业计划通过了工商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3、确保自己有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由资本金,如若是合伙经营,要具备合伙协议和有效的证件。最后从事的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期待。4、残疾人贷款优惠政策就是在残疾人贷款时候,国家给予的优惠,包括减息、免息等等。这是对残疾人关心和重视的体现。目前,各地均出台相关政策,而且有所不同。
残疾证有什么优惠
主要的优惠政策有以下几个:1、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2、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3、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在收费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以下项目:(1)行政管理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2)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3)鉴定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4)考试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5)培训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社会培训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参战人员补交医保有什么优惠政策
复员军人的军龄,不能抵扣社保的缴费年限,只可以在退休时计入工龄。从医疗保险缴费来看,年限并不重要。但是医保缴费中断三个月以上,就不能续交了,此前的账号就会作废。所以,医保一般是不应该中断交费的。社保交费方面,必须连续缴纳15年,才能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社保交费可以中断,续交时补交就可以。但是军龄跟社保缴费无任何关系。
个税优惠政策
个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