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处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实际上如果说在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
双方均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处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侵权的行为后,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侵权赔偿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发生了侵权行为之后,对于受到伤害的人员来说,完全是可以主张对方进行一定的赔偿的,这实际上就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但是如果说受到伤害的人自身也存在着过错的情况之下,那么就是属于一种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具体情况,这是法律中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