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法出版物的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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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有关非法出版物的主要罪名有: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有关非法出版物的主要罪名有: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中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其中,“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具体而言,实施以上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以上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违反有关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应当注意的是,实施了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实施了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四、侮辱罪/诽谤罪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下列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也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则依照有关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八、传播淫秽物品罪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九、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十、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个人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page]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对单位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一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此外,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注:以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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