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明确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办法》强调,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第二,要求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办法》以列举方式,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要求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此外,《办法》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第三,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一是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是明确法官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三是明确法官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后的救济措施。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第四,强化了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扰乱法院办公、庭审秩序和威胁、诽谤、侵扰、伤害法官事件,《办法》从组织保障、硬件配置、机制建设和配套举措等方面,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相关的事务;二是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三是强调严格依法惩治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四是要求切实维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信息安全,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要求其所在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