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名义下强拆房屋,是否合理?

律师回答
摘要:大棚房合法性及政府补偿:政府强拆需看建房许可和政策文件,若有则可要求补偿。北京地区拆迁大棚房除按指导价补偿外,还需补偿实际损失。各地“大棚房”整治赔偿有所不同,需遵循当地政策。大棚房包括农业园区内非农业建设、农业大棚内违规建房、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包括住宅、经营性非农设施、农产品加工、新兴业态等。大棚房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需补偿。
需要看是否有办理建房许可以及是否有政府扶持有相关政策文件,如果都有,则政府强拆不合理,可以要求补偿。
从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拆迁大棚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各地区“大棚房”整治赔偿都有所不同,需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决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拆迁,都会下发补偿方案。
哪些属于大棚房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对外租售或开展商业经营。
“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大棚房的认定: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内容,结论是:如果有办理建房许可,并且存在相关政府扶持政策文件,那么政府的强拆行为是不合理的,可以要求补偿。在北京地区,对于拆迁大棚房,除了按照拆迁补偿指导价进行补偿外,还应该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每个地区的大棚房整治赔偿方案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决定。大棚房的认定主要包括在农业园区内违法建设私家庄园、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设房屋、以及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等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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