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辞退临时工的补偿标准是哪些
1、首先根据目前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律上根本就没有临时工的用人说法。目前法律认可以用工方式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三种用工方式。
2、所谓的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在公司工作不少于8小时,与用人单人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
3、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工作小于或等于4小时且不能超过4小时的用工方式。
4、所谓的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派遣协议,目前很多外资或大型企业都采用这种用工方式,目的是减少用人风险。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临时工的概念。用临时工的说法实际是错误的,应当叫劳务派遣工。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能超过用工总数量的10%。
5、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打着临时工的旗号招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想逃避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是逃避不掉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派遣公司合作而是自己直接招聘所谓的临时工,是要承担劳动法规定的所有法律责任。
所以说辞退的临时工无论是派遣工还是自己单位直接招聘的肯定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在试用期内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不用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辞退职工有补偿金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