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理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对于独任审理的案件一般是可以认定为采取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的,所以是可以按照诉讼费用减半的政策规定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独任审理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流程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花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借口未按期足量补交的,按撤诉处置,已经收取的诉讼花费退还一半。”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
二、诉讼费用的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对于案件审理的诉讼费用标准在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不同的类型案件所认定的费用是不同的,特别是涉及到财产案件的处理上,如果涉案金额巨大的,那么所需要交纳的诉讼费用也是比较多的,但是否减半收取要基于规定执行。